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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茌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建立茌平区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 制度》的通知(聊茌发改价格[2021]15号)

发布时间:2022-09-23  阅读量:

文号:

聊茌发改价格〔2021〕15号

备案号:

CPDR-2021-0030001

成文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3-15

有效期截止时间:

2024-03-14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省发改法规〔2020〕741)、《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实际,经研究,建立茌平区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有关内容如下:

一、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划内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方法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门站价格同向联动。

(二)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

城镇管道天然气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城市门站价格联动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时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适时联动,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当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联动价格的确定

(一)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按照政策和上下游联动制度确定的价格联动幅度或比例确定。公式如下:

居民用管道天然销售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度+城镇配气价格

(二)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是指本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本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配气价格

五、制定价格程序

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为保证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天然气用户和企业的合法利益,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天然气成本监测分析工作。

(二)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政策,积极报送天然气联动价格数据资料,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本通知于2021年3月15日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至2024年3月14日止,有效期三年。


聊城市茌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5日